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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新传发〔2003〕13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八日 转发自治区民(宗)委等三部门《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构: 自治区民(宗)委、卫生厅、民政厅三部门《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 l、《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2、《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细则》 新疆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四日 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新民宗委〔2003〕73号)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和国家民委《关于协助做好患“非典”死亡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处理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患“非典”死亡的各民族公民遗体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民族公民因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卫法监〔2003〕105号)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运转,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别的形式的丧葬活动”。《通知》还规定:“回、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公民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5号)第22条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遗体,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也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骨灰可土葬。”为防止“非典”在我区的传播,保护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患“非典”死亡的各民族公民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的有关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来进行妨碍和阻挠。 乌鲁木齐、伊宁、阿克苏、哈密、库尔勒、石河子、奎屯等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距上述城市70公里范围内患“非典”死亡者的遗体,在救治医院做彻底消毒后,封闭处理,由殡仪馆接运、火化,骨灰交患者家属。各殡仪馆根据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采取专人、专车、专用通道、专炉等措施,对遗体进行接运、火化;殡葬管理机构应在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防疫站)指导下,对遗体污染的车辆、通道和区域及时进行严格终末消毒。殡仪馆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没有火化场的地区实行深埋土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两款的规定,必要时能做出变通的规定”,鉴于我区一些地州市没有火化场,立即建设火化场确实有困难等真实的情况,“非典”患者死亡地距离火化场超过70公里的地区,其遗体由救治医院严格消毒后,进行适当的卫生学处理并装入符合标准要求的塑料袋密封,进行深埋处理。埋葬场地要远离居民区、饮用水源5公里以外,土质要干燥,并且在距离地面2米以下深埋。要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及早选择“非典”遗体土葬专用场地。 三、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因“非典”死亡的公民的葬礼,实行“缺席站礼”。要在严格执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照顾少数民族的丧葬风俗,依照国家宗教局转发的《中国教协会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协会的一封信》的精神并征求我区教界人士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对传统处理遗体的洗礼、站礼、土葬等三个环节进行变通,即:不得对遗体进行洗礼,葬礼一律实行“缺席站礼”(即没有死者遗体的站礼)。 四、对死者生前使用过的物品和家具、房间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防疫站)按《新疆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要求做终末消毒。 五、成立专门的丧葬工作小组。鉴于新疆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公民的遗体处理比较复杂,涉及的部门也较多,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丧葬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十个少数民族因“非典”死亡的公民丧葬的有关善后工作。丧葬工作小组由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各级民委(宗教)局,并指定经验比较丰富、业务熟悉的处理具体事务。 一经发现“非典”患者因病去世,丧葬工作小组要针对不一样情况开展工作,保证遗体严格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六、参与遗体处理的全体工作人员一定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知识培训。工作时要按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工作完毕后按医务人员消毒处理程序做消毒。对参与处理遗体的工作人员要按与“非典”患者亲密接触者对待,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由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负责对其实行在家隔离观察两周措施,期间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每天对其进行体检,如果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应立即转送指定医院。 七、充分的发挥各级伊协在防治“非典”工作中的宣传、引导作用。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教界通报情况,在防治“非典”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统一思想认识,识大体、顾大局,协助党和政府切实做好群众尤其是患“非典”死亡者家属的教育、疏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以防“非典”大局为重,以公共安全为重,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遗体处理的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防止“非典”在我区的传播。 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开展工作。要保证遗体处理工作完全隔离进行,防患于未然。隔离是防止疫情传播的重要环节,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隔离工作,保证不发生疫情传播蔓延。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各民族死者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遗体的消毒处理、接运、火化等全部环节不出问题。若发生家属不听劝阻,扰乱卫生防疫等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民政厅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民委、民政部等部门文件要求,特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细则。 一、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民族、宗教部门 在遇有信仰教民族病例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负责做好丧葬有关具体事宜。 (二)卫生部门 负责死亡病例尸体消毒等技术处理,标本采集、尸体的转运工作;负责做好医护工作人员防护和病房、污染物、车辆和有关场所的消毒处理;负责指导民政等部门参加死亡病理处理工作人员的防护和工作场所的消毒工作;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三)民政部门 负责死亡病例尸体的火化,并负责骨灰的收集工作。在卫生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做好殡葬现场工作人员的防护、隔离和火化场所的消毒工作。 (四)死亡病例所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死亡病例所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家属和亲友的 安抚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死亡病例遗物的消毒清理工作。 (五)公安机关 负责提前安排好警力,防止死亡病例尸体火化过程中出现事故;确保运送尸体的道路畅通。 (六)宣传部门 该患者死亡后,由自治区“防非”领导小组宣传教育组负责发布新闻稿,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以正视听。 二、尸体处理程序 (一)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消毒处理。具体步骤为: 1、去除外层衣物。 2、清理尸体表面污物、粪便。 3、先将尸体口腔、鼻孔、肛门、等开口处,用0.5%过氧乙酸浸泡过的棉花填塞。尸体表面用0.5%过氧乙酸喷洒或用0.5%过氧乙酸浸泡过的布单严密包裹。 4、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一层(封口前排空袋内气体)。 5、病人遗物放入污物袋(封口前排空袋内气体)。 6、移出病房前,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二层,并将病人的遗物放入第二层污物袋,方法同前。 7、移出室外前,用不透水的尸袋包裹第三层,并将病人的遗物放入第三层污物袋,方法同前。 (二)民政部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运输和火化。没有火化设施的地区由民政部门负责深埋。深埋应选择距离水源50米以外、距离居民区500米以外、地势较高处,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信仰教死者,需要在尸体底部铺垫厚3— 5cm生石灰后掩埋。对使用棺木入葬的,需要在棺材内的尸体两侧及底部铺垫厚达3—5cm生石灰,棺外底部铺垫厚度达3—5cm生石灰掩埋。以上两种方法每具尸体均需要约15公斤生石灰。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疫站)负责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运输和参与遗体处理、运送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监督和指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遗体的深埋。 三、病理学标本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由于当前各地不具备采集、保存、检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标本的条件,未经自治区卫生厅许可,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采集、保存和运输死者样品和开展相应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工作。 四、火化场所和运输工具的消毒处理 (一)在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疫站)的指导下,由殡葬机构负责对火化场所做消毒处理。 1.空气的消毒:将过氧乙酸稀释成0.5—1.0%水溶液,加热蒸发,在60一80%相对湿度,室温下,过氧乙酸用量按lg/立方米纯过氧乙酸计算。薰蒸2小时。 2.墙面、地面的消毒处理:墙壁、地面做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喷雾。泥土墙吸液量为150—300ml/平方米,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ml/平方米。对上述各种墙壁喷洒的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时,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300ml/平方米,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二)运输工具的消毒处理:车内外表面和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浴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分钟。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生前居住场所及物品的消毒处理 尸体运走后,由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生前居住过的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1、空气、地面、墙面消毒方法同上。 2、物品、家具: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3、衣服、被褥、书报、纸张: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和书报、纸张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 4、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30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 30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5、盛放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浸泡时,消毒液要漫过容器。 6、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四、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一)负责火化、搬运尸体及消毒人员的防护:穿普通工作服、外罩一层隔离衣,戴防护帽和符合N95或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以及戴乳胶手套和鞋套,近距离接触病人时戴防护眼镜。 (二)尸体处理医务人员防护:除按以上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滤料)。 (三)转运尸体司机的防护:穿戴普通工作衣帽、戴12层-16层棉纱口罩,使用四小时后,消毒更换。 以上各类人要在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 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五、参与处理尸体的工作人员,应按密切接触者对待,工作结束后在家或单位隔离观察两周。隔离期间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每天定时为其进行体检,如果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立即转送指定医院。 六、全套防护服穿脱方法和顺序如下 进入疫点前: 1、穿连身服和长筒胶靴: 2、戴好普通工作帽(消毒人员还需再包头巾,盖住头发、两耳和颈部): 3、戴上口罩(需三级防护者应戴上全面型防护呼吸器)、在鼻翼两侧塞上棉花球; 4、戴防护眼镜; 5、穿上罩衫; 6、戴橡皮手套。 工作结束后: 1、仍戴着手套在0.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洗双手3分钟: 2、穿着长筒胶靴站入盛有0.2%过氧乙酸溶液深度为30— 40cm的消毒剂槽中3-5分钟; 3、戴着手套脱下罩衫浸入0.2%过氧乙酸溶液中; 4、取下防护眼镜浸入75%酒精中; 5、解下口罩(需三级防护者应取下全面型防护呼吸器)与头巾浸于0.2%过氧乙酸溶液中; 6、脱下胶靴、手套、再脱下连身服; 7、使用手消毒剂对手部做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