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租赁事宜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乙方必须是房屋产权所有人,负责提供属于乙方自有的适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屋面,并由乙方提供该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土地证、宅基地证、户口簿等合法性支持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集体土地房产证明、物业同意安装光伏设备证明、电费单、授权委托书等交由甲方代为办理光伏发电并网手续。
经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租赁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租赁费用按以下方式支付:甲方安装并网发电后,乙方将每月收到的上网电费和国家、上海市政府等所有补贴及收益做为乙方支付给甲方光伏发电设备的租赁费,租赁期限为25年。当前国家、地方光伏发电具体补贴标准如下:(1)发电量补贴电价二部分所组成:国家―0.42元/千瓦时;上海市政府―个人、学校:0.40元/千瓦时;(2)余电上网电量补贴电价:0.4048元/千瓦时(2015年4月20日起的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依据市政府的调整通知执行);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光伏发电并网手续,需要由乙方办理光伏发电专用补贴银行硬卡(仅限用上海市中国农业银行各大支行所开户的银联储蓄硬卡,且开户银行账户姓名与户口簿户主、房产证权利人、土地证、宅基地证、身份证姓名六证保持一致),
乙方(本人)携带光伏发电专用补贴银行卡(农业银行)和身份证到甲方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代收业务项下付款协议》,由银行将每月光伏发电的国家、地方等所有补贴及上网电费收益转入甲方账户。乙方在协议期内将此光伏发电专用补贴银行卡交由甲方保管,乙方一定要保证光伏发电的相关国家、地方补贴及上网电费全部支付甲方设备的租赁费,且不得用任何方式变更该张光伏发电专用补贴银行卡。
四、在协议期间3年内,乙方可按10元/W的价格向甲方购买光伏发电设备,付清该设备款项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和产生的所有发电收益和补贴归乙方所有。
1、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已付清所有货款的,从并网发电之日起五年内整机设备免费保修,超过保修期限收取材料费和路费。
2、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要维护此光伏发电系统的正常运营,做好定期维护检修工作,使此光伏发电设备产生最大的发电效率。光伏发电设备并网正常运营期间,若出现因光伏发电设备自身故障、乙方人的因素除外导致光伏发电设备异常运营,则需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光伏发电设备组件维修,以及因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施工、设备自身因素造成的所有事宜,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事宜则均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人的因素导致光伏发电设备异常运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则均由乙方承担。
六、在租赁期间内如遇到有买卖该房屋本协议继续延续,乙方必须告知新房屋所有人,并提前90天告知甲方,做好新房屋所有人与甲方的协议变更手续;如遇房屋拆迁乙方必须提前180天告知甲方,则本协议终止,该电站由甲方拆卸收回。
七、在租赁期间内如遇到上海有关部门及国家动迁,用户有需要接着使用本光伏电站的,涉及到本光伏电站的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按公司得70%、用户得30%的比例分配,动迁后的新安装地点在不影响并网及国家补贴条件下,我企业能负责拆卸及重装工作;对于用户不需要接着使用本光伏电站的,用户必须让我公司无条件的拆收回本光伏电站的所有设备设施、并协调配合好此项工作,上述的补偿款则按公司与用户各得50%来分配。
八、违约责任:本租赁协议为双方原签定销售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上内容双方一同遵守,若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在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不能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意见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得单方面采取武断措施,如协商无效,可由司法部门或法院仲裁。
十、本协议在以上条款履行完毕后自行解除。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意愿的真实体现,以本协议为准。
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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