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完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1.2工作原则《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1.3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四)《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川办发〔2013〕32号);(七)《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细则》;(八)《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九)《宜宾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函〔2013〕298号);(十一)《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十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 633—2012)。1.4适合使用的范围本预案实施范围为全市。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组织体系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专家组、宜宾市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等应急工作机构组成。2.2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成立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指 挥 长:市政府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城管执法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成 员:各县(区)政府县(区)长、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经济与信息化委主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市农业局局长、市教育体育局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文广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2.3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预案》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本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分析总结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2.4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具体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气象条件,经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及时发布预案启动、终止命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等19个部门,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2.5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组织发布黄色、蓝色预警,解除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组织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并且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6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6.1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职责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预案实施情况。2.6.2部门职责(1)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方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确保正确舆论导向。(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3)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4)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并且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进行执法检查,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主持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配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排污企业落实降低生产负荷,与公安部门联合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污抽检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体系,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组织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划定并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和保障相关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工作。(6)市经济与信息化委:负责落实工业公司降低生产负荷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开展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市经济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期间重点排污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市经济与信息化委负责对其采取限产、限产措施;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7)市公安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限行应急方案备案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推动“黄标车”淘汰工作;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污抽检工作。(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项措施。(9)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负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便市民出行;督促运输砂石、渣土等各类物料的运输车辆做好防尘措施;开展道路运输污染整治;负责督导全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10)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负责督促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及其运输、露天烧烤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垃圾、杂草等生物质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力度。(11)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12)市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场的扬尘污染整治和督查工作。(13)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并且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14)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研发技术和推广应用,联合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秸秆禁烧区并落实秸秆禁烧工作。(15)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做监督。(16)市文广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热情参加减排。(1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8)市教育体育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习应急方案;组织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保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1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和事业单位加强环境保护工作。2.7应急专家库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库,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视测定、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能源、建设、机动车、教育等有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3重污染天气预防与预警机制3.1预警分级标准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区间范围规定相应的空气质量等级:优(0~50),良(51~100),轻度污染(101~150),中度污染(151~200),重度污染(201~300),严重污染(300)。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的新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3.2预警发布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橙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提前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迟不超过3小时。3.3预警响应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要按照各自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并且开展预警响应,组织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督查有关部门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各相关执法单位要加强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废气排放、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露天违法焚烧等响应措施的检查力度。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令接收情况,按指令要求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3.4预警级别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3.5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指数(AQI)恢复到重污染以下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经报请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同意后,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解除指令,终止应急预案。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蓝色预警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预警解除时间需提前或延长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4应急处置措施根据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对应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4.1蓝色预警(四级)4.1.1健康保护措施(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4.1.2倡议性减排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3)倡导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4)加大对施工工地、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4.2黄色预警(三级)4.2.1健康保护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保护措施。(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能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上班时间等必要的保护措施。(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取消户外活动。(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4.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最好能够降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以及产品的使用。(4)倡导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设施效率。(5)加大对施工工地、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6)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1]的基础上,工业公司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公司至少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别的企业最低减排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一切房屋拆除活动;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3)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5)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非整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6)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和农作物秸秆。4.3橙色预警(二级)4.3.1健康保护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保护措施。(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上班时间等必要的保护措施。(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取消户外活动。(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4.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最好能够降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以及产品的使用。(4)倡导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设施效率。(5)倡导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真实的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公司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公司至少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别的企业最低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一切房屋拆除活动;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3)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在城市主城区对载重2吨及以上货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工程车辆不再使用;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车的营运频次;加强交通执法检查。(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5)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非整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6)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和农作物秸秆。4.4红色预警(一级)4.4.1健康保护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保护措施。(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上班时间等必要的保护措施。(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学习管理机关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4.4.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最好能够降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以及产品的使用。(4)倡导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设施效率。(5)倡导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真实的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4.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公司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公司至少减排7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别的企业最低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2)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一切房屋拆除活动;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3)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在城市主城区对载重2吨及以上货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工程车辆不再使用;视情况采取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车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5)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非整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和农作物秸秆。4.5补充说明春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公司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以提醒健康保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已完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稳定正常运行的企业,可不执行减产停产措施。在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公司主要指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公司。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公司,应结合实际逐渐完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施工工地名单实行季度动态更新,涉及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房建工程、房屋拆迁工程的施工工地均应纳入施工工地名单。国控、省控、市控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污染减排企业名单,应急污染减排企业名单原则上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每年4月底前提出当年5月至次年4月应急污染减排企业名单。5总结评估重污染应急响应终止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本次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会造成的后续影响做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6应急保障6.1完善配套措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市经济与信息化委每年更新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季度更新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名单。6.2强化应急值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6.3确保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上的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6.4强化科学技术支撑环境保护部门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区域污染物传输监测网络、污染物组分监测网络加强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设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气象部门要以气象部门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要充分的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充分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全方面提高宜宾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6.5加强宣传引导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各类媒体,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不燃放烟花爆竹,热情参加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6.6严格督查考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做督查。各街道(乡镇)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辖区执法力量,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察觉缺陷及时督促整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做巡查、督察,实施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责任。7奖惩7.1表彰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非常显著的;(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非常显著的;(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非常明显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2责任追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的;(2)不依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线)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其它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8附则根据真实的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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