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不纳入地质灾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厂矿企业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防治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最重要的包含: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包括各类型治理工程、排危除险工程、综合整治工程及完工工程后期管护等。
(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包括专项规划编制、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防治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等。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的单位,一定要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工作并指导县(区)填报项目库。
第八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其中:工程治理项目应完成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排危除险项目应完成项目设计编制;专业监测应编制建设方案,完成站点选址;避险搬迁户应纳入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具体编制提纲见附件1),并完成建房选址;综合治理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单项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完成相应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述工作成果的审批(查)结论作为纳入项目库的依据。对险情紧迫的突发地质灾害,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除外。
第九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县(区)级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在线监管未落实的县(区),原则上不可以申请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以下简称市修复防治中心)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维护,指导县(区)开展相关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轻重缓急,联合市财政主管部门选择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条件的项目向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省级补助特大型地质灾害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紧迫的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批准后,可直接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实施。
县(区)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当年的地质灾害情况,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本辖区年度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县(区)申报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审核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通过,市政府正式批复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省、市相关任务书及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对已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正式批复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因种种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调整理由和调整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再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科学设置申报项目绩效目标。
3.负责监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负责全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立项和最终验收;负责市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和能力建设的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对立项项目按规定需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标方案(文件)的核准及招标结果的备案。
4.负责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中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外的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成果的审查,以及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及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设计)的审查;负责对市级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来进行维护。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见附件2。
5.负责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
2.负责组织本辖区治理工程实施方案(项目设计)编制、勘查和施工图设计;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设计。
3.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施工;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初步验收;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排危除险、能力建设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
4.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实施效果评估,依法依规组织确定项目监测单位。
5.负责市级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涉及本县(区)级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填报及更新,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并且开展勘查、施工图设计工作。相关成果按要求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通过且项目预算经省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审批。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下达文件,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实施时限和要求。原则上,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成,对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按动态管理机制办理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
(三)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以及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和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编制上报项目立项文件,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立项批复后,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方案(文件),组织并且开展施工和监理招标。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处理等材料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检查通过后批准实施。其中,对I类变更按程序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由原审批单位审批。
经批准同意后的施工图设计变更,I类变更由省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Ⅱ类变更由市财政局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施工图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3。
(一)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依据经专家审查同意的工程治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报告和经财评的预算,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方案(文件),组织并且开展施工和监理招标。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处理等材料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Ⅰ类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认可后,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检查通过并批准后实施。
2.Ⅱ1类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认可后,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检查通过批准后实施,设计变更报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Ⅱ2类设计变更:应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同意后实施。
经批准同意后的施工图设计,其投资额变动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审查确认。
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的实施按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已纳入经批准的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且为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治理项目,因地质灾害变化需按应急抢险工程实施的,应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应急抢险工程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一)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并且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其中,对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要逐点组织开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三)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勘查成果、施工图设计,编制上报项目立项文件,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立项批复后,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方案(文件),组织并且开展施工和监理招标。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处理等材料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户及搬迁紧迫程度,对拟选址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检查通过并经县(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实施。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组织填报年度搬迁计划,并根据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编制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对搬迁选址地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组织专业单位重新开展选址适宜性评估,并适时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
(二)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方案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在原调查单位现场踏勘并出具调查意见的基础上,征得原农户同意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本县(区)范围内做调整,并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市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排危除险实施工程的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确定承担单位并组织实施。
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要求的,应在省或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评标。
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验收,实行分级负责,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
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完工后,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所有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最终验收。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见附件4。
2.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经初步验收或最终验收合格后,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工程单位准备项目审计资料并送审计评审,及时开展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1.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等建设项目完工后,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按专家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做工程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
2.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地质灾害排危除险、清淤加固等防治项目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终期验收。其中,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工作应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并督促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县(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的资格。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内容做验收,验收工作要依靠专家,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周边群众意见,项目验收应具备相应的验收资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基本要件具体见附件5。
在验收前,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方面的要求对建筑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必备资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须按规范规定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比例参见附件4),检测费用由实施工程单位按预算标准规定在措施费中列支。验收过程中,可对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质量进行抽检。质量抽检合格的,抽检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在独立费中的工程质量检测费中列支;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抽检费用由实施工程单位承担。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检验测试要求见附件6。
工程治理、排危除险、清淤加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完工并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由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汇交。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建设项目和内容组织并且开展项目建设,依法依规确定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防治项目实施台账,定期将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项目检查、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报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
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在信用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存在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按程序纳入该单位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信用平台录入信息作为相关项目验收的组成部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程实施进度和资金执行进度滞后、信用监管不到位的县(区),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年内连续两次被通报的,对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被连续通报三次及以上的,纳入地质灾害年度目标考评扣除相应的分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上的问题承担对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项目施工项目业主单位理应当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公司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对经备案的省级补助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市、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量执行、时间进度控制、项目实施成效、地质灾害防治自筹资产金额的投入、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次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任务执行不力的,酌情减少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直至暂停其申报省级补助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格。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前,应组织专业地勘队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确定避险搬迁灾害点、认定避险搬迁户及紧迫性分级;充分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选取搬迁安置地点,并进行适宜性评价,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规划期限不超过3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规划须包括以下内容:
1.县域社会经济及地质灾害发育简况、以往搬迁情况及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等。
3.规划拟搬迁安置户情况,最重要的包含: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组成、所在乡(镇)及村、社(组)、紧迫程度、是否自愿;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号、名称;拟搬迁安置地点乡(镇)及村、社(组)、安置方式、适宜性评价结果、拟实施搬迁年份等。
8.附件:拟避险搬迁安置户情况表,安置点相关情况说明及附图,避险搬迁安置的自愿申请书。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会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攀枝花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其中,施工图设计变更仅限于主体建筑工程。
一、Ⅰ类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整体的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二、Ⅱ类设计变更。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减少实际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够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完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应包括:完工验收申请、合同或委托书、初验或自验报告及整改报告、施工图设计成果、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监理报告、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公示公告牌、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2.排危除险项目验收应包括:完工验收申请、项目设计、合同或委托书、竣工报告、监理报告、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3.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验收应包括:调查资料、规划资料、年度实施方案、新建房屋和拆旧房屋情况、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4.专业监测验收应包括:项目验收申请、合同或委托书、初验或自验报告及整改报告、政府采购方案与设计报告、项目建设竣工报告(含运行总结)、相互连通测试证明(省修复防治院出具)、公示公告牌、信用平台及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截图。
1.混凝土抗滑桩桩身完整性检测:防治工程级别为I级,检验测试数量占总桩数10%,最少5根;防治工程级别为II级,检验测试数量占总桩数8%,最少4根;防治工程级别为Ⅲ级,检验测试数量占总桩数3%,最少2根。
2.混凝土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检验测试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该少于20根。
3.预应力锚索承载能力检验测试:随机抽取总数的10%20%进行超张拉检验,张拉力为设计锚固力的120%;若工程重要时,可对所有锚索进行设计锚固力的120%超张拉检验。
6.喷射砼抗压强度检测:每喷射50100m3混合料或混合料小于50m3的独立工程,不可以少于一组,每组试块不可以少于3个;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做一组。
7.现浇砼抗压强度检测:每100m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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