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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

来源:米乐体育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6-08 16:23:54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编制。长江保荐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一切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入资产的人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长江保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长江保荐不承担任何责任。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股份”、“公司”、“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1年 12月 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1年 12月 31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8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9,435.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29,43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20.7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714.2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这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524号《验资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年 10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崧盛转债”,债券代码“123159”。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9,435.00万元,发行数量为 294.35万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2年 9月 27日至 2028年 9月 26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2022年 10月 10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3年 4月 10日至 2028年 9月 26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本次可转债转股股份仅来源于新增股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崧盛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将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做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来进行决策: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执行安排;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紧密关联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对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和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会引起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③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会引起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④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⑥发行人或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⑦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 ⑧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2)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发行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协助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及会议结果等文件、代召集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提供联系方式、协助召集人联系应当列席会议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等。

  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依据市场状况和公司详细情况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发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有几率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会影响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详细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方法将依据当时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 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 1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14%(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指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 2个计息年度,若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发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假如慢慢的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1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 2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里面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这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2022年 9月 27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2022年 9月 27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 2022年 9月 27日(T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以下事件构成发行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次债券到期,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3)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权利导致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或出售其重大资产导致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

  (4)除上述第(1)至(3)项所述的违约情形以外,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者经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 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停业、清算、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

  (7)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或者监管部门作出任何规定,导致发行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债券项下的义务变为不合法或者不合规; (8)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承诺按照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发行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发行债券本金,若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本次发行债券利息或本次发行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当发行人未按时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必要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本次发行债券发生违约后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有关争议,则协议任一方有权向受托管理人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聘请长江保荐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长江保荐作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存续期内,长江保荐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情况做持续跟踪和监督,重视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Shenzhen Sosen Electronics Co.,Ltd.

  一般经营项目是:开关电源、LED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镇流器、LED照明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开关电源、LED电源、电源适配 器、充电器、镇流器、LED照明产品的生产。

  报告期内,企业主要从事中、大功率 LED驱动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并结合产业链储备光伏逆变器、便携式移动电源等光伏储能有关产品及技术。

  公司所主营的 LED驱动电源产品主要是与 LED光源、壳体等配套组合成为LED照明产品,其基本功能是把外部电源供应转换为特定的电压电流以驱动LED照明产品发光并进行一定的控制。LED驱动电源是 LED照明产品的核心部件,对 LED照明产品实现发光和控制功能,提升发光效率,控制管理系统功耗,保源产品领域,公司紧跟下游 LED照明应用市场技术和需求的发展的新趋势,现已形成“植物照明+工业照明+户外照明+专业照明”四大主要应用领域产品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中、大功率 LED驱动电源产品领域极具竞争力的供应商品牌之一。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94.3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4,3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7,207,063.6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7,142,936.3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10月 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524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相关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开立了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上述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并扣除手续费)共 10,247.83万元,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447.83万元,购买现金管理产品余额 9,800.00万元。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没办法判定其 是不是达到预计效益。

  公司 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公司先行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为 7,856.33万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为 113.66万元,合计 7,969.99万元,此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于 2022年 10月 2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I10538号《鉴证报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实际置换金额为 7,969.99万元,置换工作已于 2022年 11月实施完毕。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并扣除手续费)共 10,247.83万元,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447.83万 元,购买现金管理产品余额 9,800.00万元。

  注释 1:募集资金总额为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公司 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94,35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

  费用人民币 7,207,063.68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87,142,936.32元。

  2023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起息日为 2022年 9月 27日,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2023年 9月 20日,发行人公告了《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崧盛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本次付息为“崧盛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年 9月 27日至 2023年 9月 26日,公司已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支付完毕前述计息期间的利息。

  2022年 11月 21日,东方金诚出具了《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崧盛转债”2022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跟踪评字[2022]0836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崧盛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2023年 6月 12日,东方金诚出具了《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崧盛转债”2023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跟踪评字[2023]0170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崧盛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发行人与长江保荐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条规定: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会影响甲方偿还债务的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甲方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或者甲方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三)甲方出现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出现可能会影响甲方偿还债务的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或者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四)甲方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五)甲方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或对外做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七)甲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甲方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甲方控制股权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甲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存在重大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变动的情形;

  (十)甲方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甲方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十九)募集说明书约定或者甲方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或者别的可能影响甲方偿还债务的能力或投资者权益有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影不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偿还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甲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告知乙方相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第(三)条所列事项,2023年 3月 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解除前次资产抵押并再次申请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为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经审慎研究,发行人拟提前偿还结清前次抵押贷款并解除前次资产抵押,同时以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区鹏展汇广场办公楼 2-10层的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 9,0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不超过 5年(含)。公司已就该重大资产抵押事项及时向长江保荐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并履行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长江保荐对该事项及时出具了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针对上述第(八)条所列事项,发行人于 2023年 4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年 5月 17日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22年 12月 31日的总股本 122,876,000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1,438,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在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2023年 5月23日,公司公告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月 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 5月 30日。公司已就该股利分配事项及时向长江保荐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并履行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长江保荐已在 2023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对该事项做了披露。

  针对上述第(十二)条所列事项,2023年 6月 12日,东方金诚出具了《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崧盛转债”2023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跟踪评字[2023]0170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崧盛转债”信用等级为 AA-。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未发生明显的变化,未对本次债券本息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将评级结果进行公告并披露评级报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以上事项外,发行人未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列明的其他重大事项。

  “崧盛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24.95元/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因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崧盛转债”转股价格自 2023年 5月 30日起调整为 24.45元/股。

  2022年 10月 24日,因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崧盛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件,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崧盛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向下修正“崧盛转债”转股价格,同时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次日起至 2023年 4月 9日,如再次触发“崧盛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件,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 2023年 4月 10日重新起算。

  2023年 4月 28日,因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崧盛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件,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崧盛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崧盛转债”转股价格,同时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次日起至 2023年 10月 27日,如再次触发“崧盛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件,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 2023年 10月 28日重新起算。

  2023年 5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 2022年 12月 31日的总股本 122,876,000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1,438,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该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自 2022年 12月 31日至权益分派实施申请日(2023年 5月 19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共计转股 100股,导致公司总股本由 122,876,000股增加至 122,876,100股。根据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单位现在有总股本 122,876,100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99999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61,438,000元(含税)。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崧盛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4.4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年5月 30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2023年 11月 17日,因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崧盛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件,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崧盛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向下修正“崧盛转债”转股价格,同时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次日起至 2024年 5月 16日,如再次触发“崧盛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件,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 2024年 5月 17日重新起算。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之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