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笔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日前,《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目标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预案》明确,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并且开展本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等工作。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已达到150及以上,且预测维持的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时,结合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或调整相应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工业公司、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用车大户、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启动应急响应,并进行督查检查。
《预案》提出了减排措施要求,纳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公司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相应级别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同时,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各区根据排污许可、污染源普查等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气工业公司进行排查,根据不同的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分类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通过采取减少或停止货物运输的方式,对重型载货车(新能源汽车除外)实施移动源差异化管理。此外,建立保障类清单,对于可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工程和重型载货车,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据实提出,市生态环境局从严审核把关后,在确保应急减排效果的前提下,对确需保障的统筹纳入清单,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允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对不符合保障要求的,一律不予纳入保障类清单。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预案》明确了响应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市教委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科学组织学校、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可能地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1)对工业公司管控,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涉气排放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3)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施工工地、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再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
(6)不再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7)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要求,落实重型载货车运输管理措施(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最好能够降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以及产品的使用。
(1)施工工地、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再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
(2)用车大户不再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3)天津港区域内不再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铁矿石、焦炭短倒运输。
市教委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学校、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1)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会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2)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内施工工地不再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
(3)外环线(含)以内道路不再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天津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货车白名单车辆,承担急救、抢险等民生保障任务车辆除外);天津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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